投保如实告知规则对照台UNDERWRITE.CN · 保险法如实告知规则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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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与说明义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逐字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并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核对一致(查证 2026-09-22)。每款下方注明它在本站工具里用于哪一步。条号 + 款号(如「第十六条第三款」)是通行的司法与学理引用方式,官方公报原文本身按自然段排布,本站按段落顺序编号,不是自行编造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截至查证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该法状态为「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 ·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用于:两年不可抗辩计算器:解除权的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第四款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用于:首页「未如实告知的后果」:故意不告知

第十六条第五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用于:首页「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因重大过失未告知

第十七条 ·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第十七条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用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用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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