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如实告知规则对照台UNDERWRITE.CN · 保险法如实告知规则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单上的每一条问题,先弄清楚该不该写、该怎么写

按你手上投保单的健康告知问题逐条勾选「已如实填写」或「不确定怎么填」,工具对照《保险法》第十六条把每一条的提醒摆出来;再用下面的计算器,看合同是否已经超过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本站不判断你能否承保,也不采集任何健康信息。

  • 10类常见告知问题
  • 2条核心条文
  • 09-22查证日

第一步 · 逐条自查

对照你手上的投保单,每一条选一个状态。只在你的浏览器里计算,不上传任何选择,也不询问你的具体病情。

既往疾病诊断记录

投保单问到的具体病史,如是否曾确诊某些疾病

住院、手术或较大型检查

含体检以外的专项检查、住院观察

正在服用的药物或接受的治疗

包括长期用药与阶段性治疗

体检异常指标

尚未被确诊为疾病,但检查结果显示异常

家族病史

直系亲属患病或去世原因(投保单问到的范围)

妊娠、生育或计划生育相关情况
吸烟、饮酒等生活习惯
职业、兼职或高风险运动
是否曾被其他保险公司拒保、延期或加费承保
是否同时在其他公司投保同类保险

结果只是把你的选择与条文原文对照,不判断你能否获得承保、不推荐任何产品。

自查结果

你标记的条目里没有「不确定怎么填」。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建议签字前再通读一遍投保单原文,确认没有遗漏或误勾。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既往疾病诊断记录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住院、手术或较大型检查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正在服用的药物或接受的治疗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体检异常指标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家族病史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妊娠、生育或计划生育相关情况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吸烟、饮酒等生活习惯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职业、兼职或高风险运动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是否曾被其他保险公司拒保、延期或加费承保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 是否同时在其他公司投保同类保险已如实填写

    已确认如实填写。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到合同成立,签字前如果情况有变化(例如新增诊断),记得回来再核对一次。

    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步 · 算一算:合同是否已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输入合同成立(生效)日期试试看。

<p class="ic-invalid">请输入合同成立日期(保险单上载明的成立或生效日期),格式为 yyyy-mm-dd。</p>

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故意」和「重大过失」,条文写的后果不一样

下表只摘条文原话;「足以影响承保决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这两条门槛,由保险人举证。

情形条文后果说明
足以影响承保,但还没超过两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知道解除事由后 30 日内行使)保险人主张解除、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前提条件
故意不如实告知第十六条第四款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赔、也不退保险费「故意」的后果最重:既不赔,也不退费
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严重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第十六条第五款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赔,但要退保险费「重大过失」比「故意」轻:不赔,但退费
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其实已经知道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仍应赔付保险人自己已经知情的,不能倒过来解除合同

从询问到不可抗辩

第十六条的四步:问、答、解除权、失效

第一款 · 询问告知

保险人问,投保人答

只有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才需要如实告知;没问到的,条文不强制主动交代。

第二款 · 解除权

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

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权利自知道解除事由起 30 日不行使就消灭。

第三款 · 不可抗辩

超过两年,解除权失效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仍应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看详细拆解

条文册

工具用到的核心条文

看第十六、十七条全文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条文解读

把一条条文读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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