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如实告知规则对照台UNDERWRITE.CN · 保险法如实告知规则对照

依据与出处

每一条依据,都能点回原文

工具与文章里的每一句官方说明都在这里给出原文摘录、出处链接和查证日期(2026-09-22)。《保险法》条文本身见条文全文。官方原文里没有、由本站为了做成工具而作的处理,单列在页尾并标明「本站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正本,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为转载核对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用于:自查清单「询问告知」原则:只需回答投保单实际问到的问题 通过:2013-05-06 查证:2026-09-22 www.court.gov.cn 原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用于:自查清单:投保单里笼统、无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不能单独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通过:2013-05-06 查证:2026-09-22 www.court.gov.cn 原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用于:如实告知的范围:以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知的情况为准 通过:2013-05-06 查证:2026-09-22 www.court.gov.cn 原文

本站归纳条文与司法解释里没有原话,是本站为了做成工具而作的处理

本站归纳自查清单的十个类别是常见归类,不是法定分类

第十六条第一款只写「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没有列出具体问哪些类别。本站把常见投保单健康告知问题归纳成十个类别,方便你逐条对照,但类别名称、数量都是本站编排,不是条文或监管规则规定的清单;你的投保单具体问了什么、怎么问,以投保单原文为准。

本站归纳「不确定怎么填」一律建议联系客服,不建议自行判断

条文没有规定「不确定时该怎么办」。本站的处理方式是:只要你自己判断不了某一条问题算不算「有关情况」、该怎么如实作答,就应该在签字前联系保险公司客服或代理人当面澄清,而不是自己猜测取舍、或者干脆不填。这是本站为了工具能给出明确指引而作的处理,不是条文原话。

本站归纳「超过二年」按自然日历计算,争议情形以法院或保险公司认定为准

第十六条第三款原文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注意是「超过」,不是「满」。本站的计算器按自然日历,从合同成立日期起满两周年的当天视为「刚好满二年、尚未超过」,需要再过一天才算「超过二年」。条文没有规定这一天是否计入、如何认定「合同成立之日」(是签字日还是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实务中可能因具体条款或个案事实而不同,本站的计算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你个人合同的法律结论。

本站归纳工具只做条文对照,不判断个案

自查清单和不可抗辩计算器的结果,都只是把你输入的信息与条文原文对照展示,不判断你的投保单是否合法有效、不判断保险公司能否解除合同或拒赔、不判断你能否获得承保,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双方陈述与证据,由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或法院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