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做什么:第十七条的说明义务逐句拆解
先说条文原话:第十七条管的是保险人这一边的义务,和第十六条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正好相对。第一款是一般性的说明义务,第二款专门针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加了「提示 + 明确说明」两道门槛,做不到的话「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第一款:投保单要附格式条款,还要说明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这一款有两层要求:一是投保单本身要附上保险人使用的格式条款,不能只给投保人一张空白表格;二是保险人要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不是把条款甩过去就算完成义务。条文没有进一步规定「说明」要采取什么形式、说到多细,这一层留给了第二款单独处理免责条款。
二、第二款:免责条款要「提示」,还要「明确说明」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把这句话拆成条件和后果两半看:
| 条件 | 条文怎么写 |
|---|---|
| 提示 | 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
| 明确说明 |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对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 后果 |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注意是这一条免责条款本身失效,不是整份合同失效 |
这两项是并列关系,条文用的是「并」字:只做到提示、没有做到明确说明,或者反过来,都不算完整履行第二款的义务。
三、这一条为什么和「如实告知」放在一起看
第十六条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第十七条反过来要求保险人把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说清楚——两条合起来,读的是同一份投保单:投保人这边要看清楚自己被问了什么、如实回答;保险人这边要保证投保人清楚自己签的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把这种「对等」讲得更具体: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换句话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范围被限定在保险人实际问到的内容(第一句);保险人如果只在投保单里写了一句笼统的「请如实告知与承保有关的一切情况」这类概括性条款,而没有具体列出问题,通常不能反过来拿这句话去要求投保人对没被具体问到的内容负责(第二句)。第十六条第一款「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和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把内容说清楚,逻辑上是一致的。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四、这和本站的自查清单有什么关系
自查清单里「投保单没有这条」这个选项,依据的正是「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这条规则——如果你的投保单确实没有问到某一类问题,条文不要求你主动交代。但反过来,如果保险人已经就某一项具体问到了,即使你觉得这一项「不重要」,也应当如实回答,这一点第十七条管不到——它只管保险人有没有把条款和内容说清楚,不减轻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文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96/content.html。查证 2026-09-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二款: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5427.html。查证 2026-09-22。